(2016)苏1324执2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周凯与刘贵军、朱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凯,刘贵军,朱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2894号申请执行人:周凯,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刘贵军,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朱亚,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依据(2015)洪瑶民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贵军、朱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周凯1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1770元由刘贵军、朱亚负担。经申请执行人周凯申请,2016年8月2日,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8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贵军、朱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16年12月14日查封刘贵军所有的位于泗��县水木清华13栋3-106室房产及13-38#储藏室,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周凯与刘贵军已达成一致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周凯暂不要求处置上述房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忠民执行员 杨 政执行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沈文斐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