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执3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红玉与何顺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玉,何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3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红玉,女,汉族,出生于1978年12月10日,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何顺勇,男,汉族,出生于1975年2月20日,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周红玉与被执行人何顺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忠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渝0233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顺勇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红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顺勇人在外地,本院多次联系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告之不履行法律后果,其均拒绝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何顺勇名下车辆,但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控制,本院另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多个存款账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请求公安机关协助“临控”,现因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3执3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梁文雄代理审判员 黎 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万昌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