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终4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昌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昌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46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津德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张冬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汇,巢湖市柘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昌富,男,195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初中文化,2016年8月16日死亡。上诉人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昌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6)皖0181民初3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提供了新的证据,影响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6)皖0181民初3110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 思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万庆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程灿灿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