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玉奎与杨广州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奎,杨广州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1151号原告:胡玉奎,男,195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芳,兰陵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广州,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原告胡玉奎与被告杨广州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胡玉奎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奎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胡玉奎负担。审 判 长 卢桢干审 判 员 杨付征人民陪审员 吴传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谭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