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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终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石磊宋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磊,宋庆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终486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磊,女,1982年1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7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7日被逮捕。现关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宋庆,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中专文化,公司职员。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4月18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7日被逮捕。现关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庆、石磊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渝0113刑初3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二、被告人石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三、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1.12克、作案工具HUAWEI手机两部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石磊不服,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石磊,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磊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石磊、原审被告人宋庆于2017年3月3日在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融汇半岛爱窝小区门口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12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石磊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磊撤回上诉。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3刑初3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宫小汀审 判 员 刘桂华审 判 员 兰建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邹辉平书 记 员 唐昆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