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孙立社与兴平市天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刘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立社,兴平市天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刘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孙立社,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兴平市天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昕,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昕,男,1968年10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孙立社与兴平市天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刘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昕30万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杨豫军审 判 员 许 剑代理审判员 史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严科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