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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11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段永平与赵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永平,赵志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11民初671号原告:段永平,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城区。被告:赵志勇,男,199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金住阳泉市城区。原告段永平与被告赵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段永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段永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史历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尹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