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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3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支行与呼和浩特市巨鼎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九蔬行云商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支行,呼和浩特市巨鼎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九蔬行云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蒙粤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俊飞,刘旭东,任文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3327号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支行,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路与展东路交汇处名都枫景底店。负责人:邸瑞霞,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珺,该行员工。被告:呼和浩特市巨鼎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西菜园民乐园第5号店铺。法定代表人:张俊飞,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被告:内蒙古九蔬行云商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滨河北路总工会住宅小区商业楼。法定代表人:刘旭东,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被告:呼和浩特市蒙粤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盛乐北五街路南。法定代表人:任文宽,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张俊飞,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告:刘旭东,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告:任文宽,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支行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巨鼎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九蔬行云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蒙粤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俊飞、刘旭东、任文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朱雪巍人民陪审员  杨广学人民陪审员  李春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焦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