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2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王海山、王道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海山,王道华,沈丘县顺杰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2545号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8号1号楼6-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0737884D。法定代表人:段红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灵杰,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亚南,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海山,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王道华,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沈丘县顺杰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槐店回族镇闸南路。法定代表人:王俊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山、王道华、沈���县顺杰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4元减半收取为15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