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执9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毛新兰、合肥市华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新兰,合肥市华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9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毛新兰,女,195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合肥市华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盛华银,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毛新兰与合肥市华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合肥市华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合肥市华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合肥市华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文新审判员 唐 峻审判员 尹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邹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