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21行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黄建富诉被告湘潭县民政局、第三人杨小阳请求撤销婚姻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富,湘潭县民政局,杨小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321行初32号原告黄建富,男,195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居民,住湘潭市雨湖区响塘镇石泉村新安组。委托代理人易红,湘潭市雨湖区惟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敏,湘潭市雨湖区惟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湘潭县民政局,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牡丹路7号。法定代表人邓高燕,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兰,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湘潭县民政局信访法制股副股长,住湘潭县易俗河镇城塘居委会。(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力攻,湖南力攻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第三人杨小阳,女,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居民,住湘潭市岳塘区建设中路散户附**号。委托代理人陈钊,湖南谛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黄建富诉被告湘潭县民政局、第三人杨小阳请求撤销婚姻登记一案,因原告本人身患疾病,正在住院治疗,不方便参加诉讼活动。故原告黄建富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建富在本案裁判宣告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建富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唐荷兰人民陪审员 张桂林人民陪审员 马新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妙附引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