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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21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尧与新疆方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尧,新疆方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21民初1846号原告:王尧,男,汉族,住额敏县。被告:新疆方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王尧与被告新疆方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2017年8月2日,原告以与被告庭下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尧负担。审判员 袁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