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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5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仁莉与李辉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解除)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仁莉,李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535-2号申请执行人王仁莉,女性,汉族,1976年05月07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李辉文,男性,汉族,1955年08月29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本院在执行王仁莉与李辉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汉滨民初字第012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各项经济损失9524.6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李辉文在江北办征收安置办的过渡费14400元予以停止支付。现因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已向本院交纳执行款9934.61元),故应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李辉文在江北办征收安置办的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李辉文在江北办征��安置办的过渡费14400元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尹 明审判员 李建军审判员 刘 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柯贤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