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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8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佛山市豆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潘敏诗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豆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潘敏诗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8095号原告:佛山市豆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上佳市居委会青龙南路东晓华庭107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陈铸坤。被告:潘敏诗,女,199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豆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敏诗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需转为按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朱士伟审 判 员  胡柔燕人民陪审员  梁瑞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董鹤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