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王雪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王雪飞,谢少哲,郑州天道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462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1号民生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5386052M。负责人王毅。委托代理人刘正锋,河南绍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天章,河南绍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雪飞,女,汉族,1982年3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谢少哲,男,汉族,1978年9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被申请人郑州天道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76号16号楼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67209128J。法定代表人王雪飞。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雪飞、谢少哲、郑州天道广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5871.1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九如路支行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雪飞、谢少哲、郑州天道广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八十九万五千八百七十一元一角一分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景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