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春花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张小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王春花,张小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2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70-1号。代表人:陈家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洁,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花,女,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清,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虎,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原审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代表人:李明耀,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春花、张小虎、原审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404民初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人寿保险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人寿保险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人寿保险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19元,减半收取1060元,由上诉人人寿保险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国伟审判员 孙海萍审判员 袁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方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