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7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吴俊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吴俊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7434号原告: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徐瑞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凤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吴俊,女,1949年9月13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因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8.75元,由原告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水轶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沈凤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