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5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双月与吴广龙、刘海明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双月,白玉香,刘海明,吴广龙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51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双月,女,1931年12月2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民(张双月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玉香(精神残疾),女,1954年12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明,男,1979年3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玉香监护人、刘海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文、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广龙,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上诉人张双月因与被上诉人白玉香、刘海明、刘海文、吴广龙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9民初9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双月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双月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双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张双月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茂刚审 判 员 柳适思审 判 员 辛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黄旭宁书 记 员 舒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