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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7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鲜光云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光云,XX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7942号原告:鲜光云,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XX,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鲜光云与被告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鲜光云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鲜光云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鲜光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452元,本院减半收取726元,由鲜光云负担。审判员  余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