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7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鲜光云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光云,XX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7942号原告:鲜光云,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XX,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鲜光云与被告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鲜光云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鲜光云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鲜光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452元,本院减半收取726元,由鲜光云负担。审判员 余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