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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2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管小霞与赵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小霞,赵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民初12527号原告:管小霞,女,汉族,1977年3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思元,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平,女,汉族,1972年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宜均,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管小霞与被告赵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田秀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小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思元、王婧,被告赵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管小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合计1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4月签订《重庆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相关文件,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湖云街12号保利高尔夫豪园XX号X幢X-X房屋。合同约定被告用在2017年5月30日之前办理完成结按手续,并取回注销抵押登记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告应于被告完成过户递件当日支付首付款。2017年4月25日被告通知原告提前支付房款,否则解除合同。原告发出律师函,明确不同意提前支付房款。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赵平辩称,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中被告并没有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原告举示的房屋交易文件包括存量信息表、重庆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定金收据、微信截图,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举示的律师函附有快递凭证,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举示的微信聊天截图与原告举示的微信截图内容可以相互印证,对被告举示的微信截图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7日,以赵平为甲方、管小霞为乙方签订了一份《重庆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内容是甲方将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湖云街12号保利高尔夫豪园XX号X幢X-X房屋,成交价格、付款方式详见补充协议。同日,以赵平为甲方、管小霞为乙方、以重庆链家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为丙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主要内容是房屋成交总价1580000元,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当日支付定金50000元,乙方同意支付首付款550000元,乙方在过户递件完成后当日内将该笔首付款直接支付给甲方;尾款980000元由放贷银行直接支付给甲方,实际贷款金额和放款时间以银行通知为准,若银行实际贷款额不够支付房款,则由乙方在过户递件当日补足差额。第三条关于房屋交易具体事宜的约定:甲乙双方应于接到丙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前往贷款机构办理贷款申请手续,该房屋目前为按揭状态,甲方应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到其贷款银行办理完成结按手续、承担相关费用,并负责取回注销抵押登记后的房屋所有权证。补充协议还对其他方面进行了约定。2017年4月7日,赵平在签订合同时交易方留存信息表中填写的通讯地址为重庆市铜梁县大庙镇群益街XXX号,联系电话为XXXXX****X。签订合同当日,管小霞支付了定金50000元,赵平出具了收据。2017年4月25日,赵平通过微信向管小霞发送了一份通知,主要内容内:请买房人管小霞于5月25日之前办理完房款交付手续以便过户,否则过期本买卖合同终止,房屋我另行处理。2017年5月22日,管小霞通过EMS向赵平签订合同留存的地址重庆市铜梁县大庙镇群益街XXX号寄送了一份《律师函》,主要内容是:管小霞一直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无违约行为,赵平单方终止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在收到3个工作日内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EMS快递但显示签收状态为本人拒收。庭审中,双方一致陈述合同已经解除,不再履行签订的《重庆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管小霞陈述:定金缴纳后,赵平称没有钱解押,要求管小霞支付收款但这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赵平陈述:签订合同前,与中介谈好净收1580000元,解押等手续一律不管,签订合同后,中介通知我去办理公证,我要求原告支付房款才办理公证,原告未付款,我就没有办理公证,之后找原告解押,原告没有去,我也没有配合办理其他手续,解押的义务方在原告,现案涉房屋仍处于抵押状态。本院认为:管小霞与赵平于2017年4月7日签订关于买卖涉案房屋的《重庆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赵平应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到贷款银行办理完结按手续,负责取回抵押登记后的房屋所有权证,首付款550000元是在过户递件完成后当日内支付。由以上约定可以看出,合同约定的解押的义务方是赵平,而首付款550000元是在过户递件完成后当日才支付,赵平抗辩解押的义务方是管小霞与约定不符,对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同时,赵平通过微信要求管小霞要在5月25日之前支付房款才办理过户也与合同约定不符。首付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赵平要求支付首付款没有依据,以此不配合办理其他手续及履行自己解押的义务,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构成了违约。现双方一致认可合同已经解除,不再履行《重庆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在赵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现管小霞要求赵平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管小霞请求判决赵平向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条、第六十、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平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双倍返还原告管小霞定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赵平负担;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赵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秀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春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