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财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昌遐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财保12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昌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书院路下什字阳光楼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81498336Y。法定代表人:张西才,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核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939058996。法定代表人:张景新,该公司董事长。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昌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重庆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2017)渝0117执保309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8610.41元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并对担保人罗伟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XX号房屋(产权证号:**)进行了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昌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昌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7月18日达成民事调解,其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昌遐商贸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姜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石钦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