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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3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江苏启东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菊平、启东市银河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启东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菊平,启东市银河纺织有限公司,仇和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3830号原告江苏启东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江海中路605号。法定代表人吴晓邦。委托代理人陈泠宇,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朱玉娟,启东市王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菊平,女,1957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代理人吴波、杨超,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启东市银河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王鲍镇万盛街167号。法定代表人黄耀平。被告仇和平,男,1962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告江苏启东珠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梁菊平、启东市银河纺织有限公司、仇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2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江苏启东珠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启东珠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9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04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启东珠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永飞代理审��员高慧人民陪审员  张卫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褚文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