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舍东、官春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舍东,官春梅,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2财保59号申请人:刘舍东,男,汉族,1957年6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申请人:官春梅,女,汉族,1960年6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被申请人: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天马街道天马路167-6号。法定代表人:杨忠来。申请人刘舍东、官春梅与被申请人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西路9号中商广场1幢1单元2105室房产一套(保全金额为72237元),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价值72237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742元已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詹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吴晓林书 记 员 谢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