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付梁与连永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付梁,刘恒,刘永进,连尚勇,尚忠民,尚要民,尚爱国,尚保健,师国兴,刘轶中,尚同俭,连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8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刘付梁,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武邱乡于占自然村。身份证号:410728198710174011申请执行人刘恒,男,1990年9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728199009104095申请执行人刘永进,男,1989年2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728198902104050申请执行人连尚勇,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佘家乡东连庄村。身份证号:410728197609095138申请执行人尚忠民,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赵堤镇尚占村。身份证号:410728196808174715申请执行人尚要民,男,1984年4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728198404194532申请执行人尚爱国,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72819690264694申请执行人尚保健,男,1982年8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武邱乡尚占村。身份证号:410728198208044019申请执行人师国兴,男,1987年5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武邱乡后师村。身份证号:410728198705204036申请执行人刘轶中,男,1984年4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武邱乡纸房村。身份证号:410728198404054011申请执行人尚同俭,男,1982年5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赵堤镇尚占村。身份证号:410728198205254512被执行人连永华,男,1979年4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佘家乡东连庄村。身份证号:41072819790420507X本院在执行刘付梁等11人申请连永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至今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8民初7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连永华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6)豫0728民初791号民事调解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国宏审判员 张雁凌审判员 韩振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庆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