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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4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宋某1与宋某4、宋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1,康某,宋某2,宋某3,宋某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261号原告:宋某1,男,1952年9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康某,女,1933年1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宋某2,男,1949年12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宋某3,女,1955年9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宋某4,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案由:法定继承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1与被告康某、宋某2、宋某3、宋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宋某1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宋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曼宜书记员  怀静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