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再荣危险驾驶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再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3刑初39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再荣。2017年5月1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2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泗检诉刑诉[2017]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再荣犯危险驾驶罪。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张再荣酒后驾驶苏N×××××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泗阳县吴新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KM+400M处时,发生自摔事故,至其本人受伤,车辆损坏。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张再荣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6mg/100ml。认为被告人张再荣具有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再荣拘役一个月十五天至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被告人张再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再荣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再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日至2017年9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陈竹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