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民初3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黄家俊、李明新等与周晓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俊,李明新,周晓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3574号原告:黄家俊,男,194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原告:李明新,女,194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永胜,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晓康,男,199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7870号法定代表人:潘国波,职务总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家俊、李明新诉被告周晓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家俊、李明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黄家俊、李明新负担。审判员 初立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