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民终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柯木清、茂名市天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柯木清,茂名市天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柯彦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民终13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柯木清,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茂名市天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人民南路168号10号楼。法定代表人:甘燕梅,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柯彦才,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系茂名臻能热电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茂名市茂南区。上诉人柯木清因与被上诉人茂名市天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柯彦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6)粤0902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上诉人柯木清于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通过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原审法院向其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上诉人于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2795.00元,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上诉人柯木清一直没有交纳上诉费,已经超过法院指定的交费期限,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柯木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文坚审判员 李 杰审判员 冯宏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谭宇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