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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吉安户万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郭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户万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郭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1269号原告:吉安户万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秀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洪斌,该公司员工。被告:郭英,女,汉族,1979年10月6日生,住吉安县。本案在审理原告吉安户万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安户万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户万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肖春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欧阳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