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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执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谢婕与四川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婕,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保108号申请人:谢婕,女,1972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尚公,四川鹏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长江路97号。法定代表人:刘锦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忠勤,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谢婕与被申请人四川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7)川1525民初43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元予以冻结;如被申请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凌 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