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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秀琼申请执行赵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琼,赵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451号申请人张秀琼,女,生于1966年11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回风大道。被执行人赵翠华,女,生于1967年12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红海湾路。本院在执行张秀琼申请执行赵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翠华已全部履行(2016)川1902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02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智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