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河南投资集团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新纪元防腐绝热工程有限公司、张新朝、张新国、卓俊芝、杨翠平、朱琳、于恒斌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投资集团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新纪元防腐绝热工程有限公司,张新朝,张新国,卓俊芝,杨翠平,朱琳,于恒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73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投资集团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新纪元防腐绝热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新朝,男,汉族,1968年9月15日生。被执行人:张新国,男,汉族,1963年3月19日生。被执行人:卓俊芝,女,汉族,1963年4月20日生。被执行人:杨翠平,女,汉族,1966年6月18日生。被执行人:朱琳,女,汉族,1962年10月10日生。被执行人:于恒斌,男,汉族,1974年12月18日生。河南投资集团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新纪元防腐绝热工程有限公司、张新朝、张新国、卓俊芝、杨翠平、朱琳、于恒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新纪元防腐绝热工程有限公司、张新朝、张新国、卓俊芝、杨翠平、朱琳、于恒斌与执行标的额相等的银行存款(其他款项)或查封、扣押其与标的额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包括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