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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蔡小辉与陈阿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小辉,陈阿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1270号原告:蔡小辉,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陈阿法,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蔡小辉与被告陈阿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蔡小辉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小辉以已与被告陈阿法庭外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小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蔡小辉负担。审判员  黄丽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吴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