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催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亳州市耐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亳州市耐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6民催9号申请人:亳州市耐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940297372),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谯东镇辛集行政村西宋店村。法定代表人:张大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帅帅,男,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亳州市耐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申请人亳州市耐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1000051/26075333、出票日期为2016年9月27日、到期日为2017年3月26日、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人为宁波长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亳州市耐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浦发宁波宁海支行的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亳州市耐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亳州市耐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葛向斌代理审判员 赵银芝代理审判员 李 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邬丹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