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蔡江汉与李忠平、王小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江汉,李忠平,王小英,湖北中盟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396号申请执行人蔡江汉,男,195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现住仙桃市仙桃大道中段62A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仙桃市。被执行人李忠平,又名李中平,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湖北中盟服饰有限公司股东,住仙桃市。被执行人王小英,女,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湖北中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陈场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小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江汉与被执行人李忠平、王小英、湖北中盟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鄂9004民初3055号民事判决确定:被告李忠平、王小英、湖北中盟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蔡江汉借款166.5万元,并支付利息(100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15年7月14日起,47.5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15年8月2日起,19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16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20%支付利息至本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止)。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蔡江汉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忠平、王小英、湖北中盟服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王小英所有一套住房及湖北中盟服饰有限公司的土地所有权在诉讼期间被本院查封,但不易处置。申请执行人蔡江汉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忠平、王小英、湖北中盟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忠平、王小英、湖北中盟服饰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4民初305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符号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