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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民终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程小兵、程时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小兵,程时友,耿晨炜,耿树有,章新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终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小兵,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郑州市,现住安徽省绩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祝英,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时友,女,197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绩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晨炜,男,199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绩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树有,男,193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上述三位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云鹏,安徽佑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章新健,男,1982年10年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飞,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程小兵因与被上诉人程时友、耿晨炜、耿树有,原审被告章新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绩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4民初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小兵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出具了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程小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小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648元,由上诉人程小兵预交,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宏玖审判员  司含江审判员  童晓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丁 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