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6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深圳领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东莞家利来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领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东莞家利来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6063号原告深圳领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力劲高新技术工业园力劲机械(深圳)有限公司厂房2号第四层,组织机构代码799206105。法定代表人张志善。委托代理人钟锡军,系公司员工。被告东莞家利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霞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6186688K。法定代表人林伟雄。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领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13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阎 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肖晔瑜(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