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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43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发礼与王荣吉、刘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礼,王荣吉,刘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4345号之一原告:张发礼,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王荣吉,男,199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被告:刘菁,女,199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原告张发礼与被告王荣吉、刘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发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发礼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270元,由原告张发礼负担。审 判 长  蒋新建人民陪审员  张广群人民陪审员  刘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