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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乔金儒申请执行侯尚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金儒,侯尚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602号申请执行人乔金儒,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执行人侯尚丰,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乔金儒与被执行人侯尚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豫0505民初20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一、经原、被告对账确认。被告侯尚丰共欠原告乔金儒8685元;被告侯尚丰于2017年6月1之日前给付原告乔金儒10%即868.5元,于2017年10月1日之前给付20%即1737元,于2018年1月1日之前给付20%即1737元,于2018年6月1日之前给付20%即2701.4元,于2018年10月1日之前给付30%即2605.5元;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侯尚丰负担。”被执行人侯尚丰未履行该调解书确认的支付义务,申请人乔金儒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侯尚丰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5民初2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抒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