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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24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方某洁与方某璇、方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洁,方某璇,方某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24民初398号原告:方某洁,男,汉族,1993年3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来县。被告:方某璇,女,汉族,1988年4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来县。被告:方某华,女,汉族,1978年5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来县。原告方某某诉被告方某某、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方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撤回对被告方某某、方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99元,由方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振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泽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