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24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方某洁与方某璇、方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洁,方某璇,方某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24民初398号原告:方某洁,男,汉族,1993年3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来县。被告:方某璇,女,汉族,1988年4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来县。被告:方某华,女,汉族,1978年5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来县。原告方某某诉被告方某某、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方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撤回对被告方某某、方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99元,由方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振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泽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