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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严正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严正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597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南京市建邺区莫愁东路9号03幢2单元1004室。法定代表人:吴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严正鹏,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严正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宁裁字079-0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严正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中级法院执行局实施处部分工作职能及实行集中指定管辖的通知》的要求,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京仲裁委员会(2015)宁裁字079-09号裁决书裁决书由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 明审判员 沈晓蓓审判员 张彦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郑洲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