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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民初第2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道立与王道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立,王道荣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第2786号原告王道立,男,1952年4月10日,汉族,住安康市建民镇。被告王道荣,男,汉族,住安康市高新区莲花区莲花村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道立与被告王道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道立于2017年8月1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道立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翱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