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福有诉被告魏清波、徐春红、由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有,魏清波,徐春红,由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1798号原告:王福有,男,1941年1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田,系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永春,系宽甸满族自治县灌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清波,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徐春红,女,43岁,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由玉林,男,1958年1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王福有诉被告魏清波、徐春红、由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王福有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有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有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王福有负担。审 判 长 刘文举审 判 员 李 峰人民陪审员 门吉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吴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