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2刑初34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某,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于宿迁市宿豫区,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宿迁市宿豫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9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7]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郁胜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7日16时50分,被告人沈某某驾驶苏N×××××重型半挂牵引车/苏N×××××重型普通半挂车,沿新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老205国道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刮碰由西向东直行的何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致何某受伤,后何某经沭阳县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何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腹部及左下肢损伤伴创伤性休克死亡,沭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沈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何某无责任。被告人沈某某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沈某某供述、证人证言、法医学尸体分析意见书等证据证明的事实,指控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辩解其右转弯时已经驶入老205国道才发生事故,不应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7日16时50分,被告人沈某某驾驶苏N×××××重型半挂牵引车/苏N×××××重型普通半挂车,沿新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老205国道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右转弯时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通行,刮碰由西向东直行的何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致何某受伤,后何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何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腹部及左下肢损伤伴创伤性休克死亡。沭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沈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且均具有证据证明效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沈某某供认其驾驶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该供述得到证人南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等证据相印证,足以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了被告人沈某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沈某某的案发及归案情况。刑事判决书等证实了被告人沈某某的前科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某提出其不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而本案事故的发生即因被告人沈某某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对于路面情况观察不周,在右转弯过程中妨害了被放行的被害人驾驶的直行车辆通行,而被害人何某在此次事故中并无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因此,本院对被告人沈某某的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沈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屠鑫鑫人民陪审员 刘宗奇人民陪审员 范丽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蒋 希书 记 员 刘晓云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