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恢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刘思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刘思瑞,贾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5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负责人耿烨,行长。被执行人刘思瑞,男,1958年1月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贾静,女,1953年4月1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胶商初字第1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5)胶执字第3621号,执行标的3715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和执行通知,因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到庭表示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商初字第18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义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