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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终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2744无锡市石塘湾永灵经营部与江苏佳晨压铸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佳晨压铸机制造有限公司,无锡市石塘湾永灵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27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佳晨压铸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百合工业集中区富康路。法定代表人:戴苏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石塘湾永灵经营部,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石塘湾秦家庄吕口桥。经营者:顾惠明,男,1950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代理人:费振初,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江苏佳晨压铸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石塘湾永灵经营部(以下简称永灵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6民初7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永灵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振初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佳晨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佳晨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馨叶审 判 员  胡 伟代理审判员  包梦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尹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