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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晓艳与贾建华、陈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艳,贾建华,陈文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02民初2009号原告:刘晓艳,女,汉族,1971年10月15日生,,住镇江市。被告:贾建华,男,汉族,1965年10月30日生,,住镇江市。被告:陈文英,女,汉族,1977年1月28日生,,住镇江市。原告刘晓艳诉被告贾建华、陈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晓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建华,陈文英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晓艳诉称:2016年5月26日,被告贾建华向原告借款26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17年5月28日前还清,陈文英提供担保。后被告贾建华仅归还借款60000元,尚欠借款200000元。原告催要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贾建华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利息;2、被告陈文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贾建华未作答辩。被告陈文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6日,被告贾建华向原告刘晓艳借款26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约定贾建华欠刘晓艳人民币260000元整,定于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每月的10号还款5000元,剩余200000元整于2017年5月28日一次性还清,陈文英在欠条上签字提供担保。原告刘晓艳于2016年5月26日通过其丈夫张华的银行卡分两次转账190000元给被告贾建华,并给付被告贾建华70000元现金。后被告贾建华仅归还借款60000元,尚欠借款200000元。原告催要后,被告未归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转账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贾建华向原告借款260000元,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被告贾建华仅归还借款60000元,被告贾建华还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原告与被告贾建华约定2017年5月28日前还清借款本金,原告主张自2017年5月29日起被告应按照6%的年利率给付借款本金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文英在欠条上签名担保,应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对被告贾建华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晓艳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5月29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为6%计算利息)。二、被告陈文英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920元,由被告贾建华和陈文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审判员  花秀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