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204执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张铁增申请执行吉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铁增,吉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204执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铁增,男,汉族,1965年5月12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被执行人:吉凉,男,汉族,1962年9月13日出生,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申请执行人张铁增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204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凉支付欠款7289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9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凉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吉凉银行存款3300元并于2017年8月2日支付给申请人张铁增。现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吉凉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吉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新0204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韶 文代理审判员 苏 静代理审判员 艾克热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艳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