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庆忠华与被执行人承德华慷都山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宽城瑞慷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庆忠,承德华慷都山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宽城瑞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720号申请人何庆忠,男,1953年12月9日出生,满族,个体,住宽城镇。被申请人承德华慷都山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刘志国。被申请人宽城瑞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国。申请执行人何庆忠华与被执行人承德华慷都山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宽城瑞慷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2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28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凤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