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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执19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常州市天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赵飞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天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赵飞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2执19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天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王明亮,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赵飞艳,女,1993年10月20日生,汉族,江苏省宿迁市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苏0402行审80号行政裁定书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1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亚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晓萍 微信公众号“”